签新合同10天后即受伤 停工留薪期待遇怎么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313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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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李某原为某速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已工作数年,工作岗位为取派件司机,适用标准工时制。2020年8月1日,在速运公司要求下,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工身份继续在速运公司工作,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底薪为4500元/月。

  10天后,李某在客户处取货时不慎被叉车压伤右足,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人力资源公司与速运公司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人力资源公司按8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其他工伤待遇。李某表示,其在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一直在速运公司工作,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岗位与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应按照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获得各项工伤待遇。李某提交的与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银行流水显示,他受伤前12个月的薪资水平不低于8500元/月。

  人力资源公司则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底薪为4500元/月,因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仅过去10天便发生工伤,公司还没有来得及计算其应得工资,只能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委查明,根据工资指导价,李某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司机类岗位的年薪资水平中位数为108215元/年,折算成月薪资水平为9018元/月。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应按85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获得相当于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其他工伤待遇,劳动者的月工资是重要基数。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剔除加班费)为基数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案中,李某在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第10天即因工受伤,人力资源公司还未向其发放工资,公司虽辩称李某的工资标准应为4500元/月,但该标准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底薪,而非李某实际应得工资,故仲裁委无法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实际工资标准。但是,李某在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一直在速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与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其受伤前12个月的薪资水平均不低于8500元/月。根据当地工资指导价,李某主张的8500元/月的标准未超过工资指导价中位数9018元/月。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委根据公平原则,参考当地工资指导价,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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