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00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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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2年2月,钟某入职某电子公司并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同年10月,某电子公司以微信通知钟某,认为其不再胜任文员一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后钟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约5万元。

  劳动仲裁裁决,由某电子公司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88.36元。

  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约7万元。

  某电子公司辩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阳江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故某电子公司应向钟某支付2022年3月至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合计约2万元。

  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应当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实质内容,即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如果入职登记表仅载明劳动者的年龄、工作履历等个人情况,则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南方工报 费先霞 黎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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