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海一女子被解雇后诉请用工单位支付10天入职前培训工资获法院支持 入职前培训计入实际用工

来源:法治时报 阅读量:307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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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琼海一女子被解雇后诉请用工单位支付10天入职前培训工资获法院支持(引题)

  入职前培训计入实际用工(主题)

  法治时报记者 杨晓晖 通讯员 张阳阳

  企业为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专业素养,使劳动者更好适应岗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常有发生。然而,若企业把培训安排在入职之前,此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还能得到保障吗?近日,琼海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被解雇后诉请

  用工单位支付10天培训期工资

  琼海的张女士通过网上招聘软件了解到某公司招聘信息,并向某公司表达应聘意愿,某公司称为增进拟入职员工对岗位的了解,应聘者可以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期10天的培训,后再决定是否入职,届时再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表示,培训由公司免费提供,同时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同时,关于“10天培训期不计工资”,“公司根据劳动者学习期间的考核结果决定劳动者的去留”等规定载于劳动者的入职申请表中。

  张女士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10天培训后顺利入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不久后,该公司又以张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离职后,张女士向该公司主张10天培训期的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因此,张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用工单位向劳动者

  支付10天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

  琼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期10天的入职前培训不计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用工之日应自劳动者参加培训开始之日起算。

  法院认为,首先为期10天的培训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的必经门槛,花费10天时间参加培训是劳动者必须付出的成本,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员工参加此种培训,又以劳动者自愿参加为由不发放工资对劳动者显失公平。其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是用人单位用人过程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的筛选,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成本,所有顺利通过该10天培训的员工,已经接受了用人单位10天的管理,用人单位自培训开始之日起已经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主张该10天的工资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女士支付10天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提供的岗前培训仅仅作为正式录用劳动者的前提条件,培训后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如录用劳动者,劳动者也已上岗工作的,岗前培训期间应当计入劳动关系期间,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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