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状告公司20余次?有人上班3天索赔16.5万元?发生了什么?法院揭露真相→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二倍工资
找借口玩失踪
辞职后索取生活费
主动不要社保
事后举报索要补偿
……
一些求职者
专钻企业的劳动管理漏洞
或隐瞒真相或布下陷阱
人为制造违法用工现象
多次跳槽并起诉索赔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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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员工状告用人单位20余次
案情回顾
韩梅梅(化名)于2021年6月22日入职,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3月9日,韩梅梅自行离开公司。离开公司后,韩梅梅向公司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与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二倍工资诉求。韩梅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事实,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倍工资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的劳动者,如果机械适用会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梅梅不服,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新疆高院再审认为,自2009年开始,韩梅梅在两级法院共提起民事及执行案件30余件,其中提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21件。韩梅梅先后在某超市、安保公司、某酒店等处工作,时间最长2年,最短在岗3天,劳动关系结束后,韩梅梅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诉讼频率每年甚至每半年1次。
从韩梅梅多次诉讼中可以看出,韩梅梅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是知晓并熟悉的,其入职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
综上,新疆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韩梅梅的再审申请,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2:入职3天索赔16.5万元
南京的张某2018年至2021年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其中6家为饮品店等小微企业。张某在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最短3天最长24天,无一例外均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了诉讼,要求这些单位支付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经济赔偿金等。
例如,上班3天索赔16万5千元,上班7天索赔18万6360元。据了解,7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张某都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等。
对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二审。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索要加班费”
1年内多次提起诉讼
聂某在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在晋江11家公司任职驾驶员,每家公司任职3-33天不等,短期内多次就“索要加班费”等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应聘前明知驾驶员工作时间不固定,却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系滥用诉权。
关于“职场碰瓷”
法官、律师怎么说?
职场“碰瓷”指个别劳动者以谋求不当利益为目的,专门挑选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进行应聘,入职后又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漏洞,频繁诉讼“牟利”的行为。
和一般劳动者相比,职场“碰瓷”者求职和诉讼的动机是不正当的,有违诚信原则,浪费司法和社会资源。
法院裁判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行为指引作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肯定是要保护的,但企图钻法律空子牟利必然行不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些劳动者不诚信,其实是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一种反弹。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规范用工是关键。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只有不断规范、完善自身的用工制度,才不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遇“职业碰瓷”怎么破?
企业HR支招
1. 分辨求职动机 故意不要社保的要注意
求职时故意不要社保、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状况,入职后即请病假、故意制造违法用工事实、找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这些都是职业的“职场碰瓷”人惯用的伎俩。
一些求职者,求职时过分关心企业社保缴纳、病假规定等问题,作为HR,一定要擦亮双眼,准确分辨求职者的求职动机。招人时,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对求职者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遭受职业“职场碰瓷”人的恶意索赔。
2.规范用工程序 堵住碰瓷漏洞
在用工市场,一些企业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劳动管理、用工程序等方面存在漏洞,也使得很多“碰瓷人”有机可乘。
因此,企业自己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己做到用工程序规范,一切按照规定办事,从根本上堵住碰瓷漏洞。
3.收集证据 打赢碰瓷胜仗
对于已经遭遇职场“碰瓷”的企业,要及时收集好“碰瓷者”的各种证据,如虚假证书、虚假体检报告、虚假工作履历、旷工证据等。
综合:新华日报、华商报、工人日报、劳动者法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