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丢失” 员工主张二倍工资 法院:公司举证不能,须承担不利后果
教练员因遭投诉被公司开除,是否恰当?公司表示劳动合同“原件丢失”,劳动者则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到底怎么回事?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原件丢失”被辞职工诉请二倍工资
陈某于2022年11月入职某体育公司,担任羽毛球教练员一职。2023年7月5日,该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告知陈某“明天你就不用上班了”,就此将陈某辞退。
该体育公司称,陈某工作期间因自身原因多次遭到投诉,在教学上多次达不到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要求,经多次告知仍不改正。该体育公司表示,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因保管不善无法找到原件,并提供了无双方签名盖章的劳动合同作为佐证。
陈某认为体育公司辞退自己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体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体育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393.38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58.67元。
该体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无须支付裁决认定的相应金额。
法院判决公司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该体育公司是否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该体育公司虽然主张已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保管不慎无法找到,未能提供载有陈某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该体育公司是否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首先,该体育公司以没有其盖章及陈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作为解除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次,该体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陈某送达教学要求及规章制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最后,对于该公司提出陈某多次被投诉的情况,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可以看出,当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将学员家长提出的问题反馈给陈某时,陈某随即作出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刘某并未表示反对。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该体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判决:某体育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393.38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58.67元,并驳回某体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作为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保障劳动者和企业自身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宜保留相关凭证或固定原因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作为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工作安排和基本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吴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