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被辞退?该如何维权?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69 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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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仍以身试法,损害“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利益。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公司,任业务招商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22日,李某剖宫产下一名新生儿,属高危妊娠。当年11月9日,公司以李某私开公司财务保险箱,未经公司同意取走公章、财务章、支票章等物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簿公堂。

  劳动者主张

  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出现纠纷,劳动者本人并未取走公司物品,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职工享有正常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奖励假80天,共208天,公司违法解雇应支付生育津贴以及哺乳期工资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公司需要向李某支付包括:(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746.95元;(2)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生育津贴差额16093.94元;(3)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8月21日哺乳期期间工资损失18144.46元。

  划重点:本案例中,公司违法解雇“三期”女职工不仅承担违法解雇的赔偿金,还要对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说法

  提醒:公司必须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就会涉嫌违法解雇,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公司一直强调李某盗窃公司公章等物品,却没有充分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生育津贴是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当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而生育津贴高于工资标准的,就按照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本案中,李某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公司已经支付33068.26元,因此还应支付李某生育津贴差额。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女职工哺乳期工资损失,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先行垫付,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范荔荔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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