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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不合理要求 不应认定严重失职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83 时间:2024-02-23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11日,王某入职某商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其工作期间,该商场店名发生变更。2018年12月1日,王某与该商场签订一份劳动时间自2014年10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经营原因,该商场决定闭店,终止营业。因商场闭店,需要进行裁员,故商场决定与劳动者就合同解除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劳动合同签订时,商场未将劳动合同交于员工,导致员工无劳动合同可查看。为此,员工找到王某所在的综合办,作为综合办主管的王某同意员工查看自己的工作档案,但这种准许行为违反了商场领导层的指示,导致商场在与员工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王某的行为,商场认为王某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失职,给商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对此,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裁决,经裁决商场支付王某包括经济赔偿金在内共计126880.14元。对于该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综合办主任,在不违反单位及员工信息泄露的情形下,应员工要求,有义务让员工查阅自己的工作档案,员工对于自己的档案有知情权,商场应当向员工提供劳动合同,便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商场以此为由,认为王某违反工作制度,给商场造成损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系非法解除。

  故判决商场支付王某包括经济赔偿金在内共计13.72余万元。商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宿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在不泄露单位及员工信息的情形下,应员工要求,有义务让员工查阅自己的工作档案。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层不合理的干扰后,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层不合理的要求,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正当的履职行为并非唯命是从,而是依法依职行事。在遇到管理层不合理要求时可以根据岗位职责规定而拒绝,该拒绝行为不等同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 程国成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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