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能不能代替加班费?
春节假期结束,不少返岗的小伙伴收到了开工红包。
除了开工红包“普通版”,还有“特别定制版”。在上海工作的小争一开工就收到了一板刮刮乐,这别出心裁的开工红包给她带来了60元的收益。
开工红包又叫“开工利是”,是企业春节后重新开工的当天,为讨个开门红的彩头,向员工派送的红包。
近年来,因开工红包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这些法律常识你了解吗?
开工红包能替代加班费吗?
广州市越秀区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给加班的人都会发一封“利是”,有多有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费了”。
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被受到法律制裁。
开工红包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开工红包是否属于工资?
解读
开工红包是否属于工资,是否需要缴个税,取决于红包款项是从公司支出还是老板个人支出。这取决于红包款项是从公司支出还是老板个人支出。
1.现金红包由老板自掏腰包发放,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金红包由老板自掏腰包发放,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显然属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现金红包由老板从企业提取,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老板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跨部门索要红包小心违纪
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小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共讨来20多个“红包”。
次日,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触犯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解读
跨部门、扫楼讨利是,如果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员工就要遵守,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上述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小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所以事件中公司“扣罚50元”的行为涉嫌违法。
约定发放红包一定要兑现吗?
东莞某公司为鼓励返乡农民工按时返厂上班,保证工厂顺利开工,遂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凡在工厂春节后开工日准时上班,可凭返乡车票,获得300元的‘开工利是’”。
小王春节没回老家,工厂开工之日,他早早来到车间上班,但当他讨要“开工利是”时,厂长私人给了10元的红包。小王不解,厂长称“你没回老家,不能享受300元”。
解读
开工红包并非必须发放的福利,如果企业经规章制度约定,就应遵照执行。该公司对发放“开工利是”做了制度明确,但不够人性化,容易激发矛盾。
开工红包可作劳动争议证据
提醒
开工红包在关键时候,可作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2年,职工方某在北京某装饰公司负责项目工作,但该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付工资。
在方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中就包括“开工红包”:2013年2月27日,该公司北方项目的负责人蓝某向其汇入500元,摘要显示为“开工红包,祝愿公司开工”。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开工红包”成为此案中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方某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763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