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吗?
12月26日,四川某网络公司员工杨女士咨询称,其所在的公司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正准备进行经济性裁员。杨女士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裁员,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吗?
针对杨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裁员,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杨志元律师说,经济性裁员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和履行相关的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首先,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其次,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即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再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最后,裁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否则单位裁员不符合上述条件、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