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奖励假旅游发生车祸 用人单位应担责吗?

公司奖励优秀员工外出旅游,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公布该起案例。
小朱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其业绩优异,某公司奖励包括小朱在内的8名优秀员工外出旅游,其间住宿、交通费用由公司报销。小朱等人商议后,决定到某景区旅游。考虑到景区位于山区、交通不便,小朱等人便商量租车自驾游玩,团队成员轮流开车。小朱驾驶车辆时,与另一台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陈某受伤及车辆损毁。陈某将小朱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小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是在公司组织的出游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应当对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遂就赔偿款向某公司追偿。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其本职工作范围并不含有驾驶车辆,某公司没有将驾驶自驾游车辆作为一项特殊工作任务授权和指派给小朱,小朱等人在外游玩时是否租车、向谁租车、由谁开车等均系自行商议而定,并非由公司作出的安排。涉案事故发生在公司奖励的团队外出游玩路程中,并非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原告等人均以个人名义行事。此次出游活动性质实为公司给予绩优员工的带薪休假、旅费报销的奖励和福利,非强制性参加。旅游的行程、路线、交通工具、活动项目方案均是由小朱一行8人在出游前后、行进过程中众议而定,8人在外租车自驾游也未在事前向公司管理层报备。
因此,小朱在租车自驾游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既非执行被告某公司授权的工作任务,亦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以某公司的名义实施,其自驾行为与工作职责之间也难以建立内在联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福田法院民事庭一级法官吴爽: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学习等团建活动,作为员工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已成为大多数公司的惯例。关于团队活动中雇主替代责任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判断分析,团队活动及其中的所有行为不能一概等同于执行工作任务,需考虑团队活动与工作职责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如集体外出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等由雇主具体组织、策划、安排行程的活动项目,系与工作内容相关且一般情况下强制员工必须参加,该种情况下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如活动仅由公司支出费用,由员工自由组织、安排时间,不具备强制性和工作性质,属于福利性团建,则公司不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组织团建活动时,要做好日程安排和安全保障,明确团建中各项集体活动的时间与自由活动时间,并做好安全提示,及时为员工购买相应保险。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或者外出旅游过程中,员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不参加危险活动,尽力保护好自身安全。
(南方工报 福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