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出错,能否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基 本 案 情
王某于2020年3月2日入职某医药公司,为成品库管理员。2021年7月30日,公司将其调岗至退货库管理员岗位。王某不同意,继续到原岗位打卡上班。同年8月5日,公司以王某未按要求到岗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处理中,公司主张对王某调岗的理由是其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因为他在2021年6月迟到2次,并在当月工作中多次出错。公司提交《成品库管理办法》以及若干成品库检查明细单。《成品库管理办法》规定:“成品库房每人每月有8次机会,出错人出错率8次以上扣除绩效200元。”明细单显示王某签字确认2021年6月存在3次工作错误。王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主张错误非其本人导致。
仲 裁 结 果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公司认定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不充分,不具备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王某拒绝调岗是正当的,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案 件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充分举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王某的迟到行为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有关,王某在2021年6月出现的工作错误仅有3处,未达到《成品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以扣除绩效工资的出错次数,且该管理办法也未规定根据出错次数可以认定员工是否不胜任工作。因此,公司对王某不能胜任现岗位的认定过于随意,属于违法调岗。
本案的裁决表明,用人单位制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时,在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评定标准等方面,应当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在评定员工工作能力是否胜任岗位需要时,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可量化的考量标准来考评,不可随意主观地判断员工能否胜任工作。
笔者:乔博娟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