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新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陈某出生于1963年3月10日。2020年1月9日,河北省廊坊市某建设集团公司聘任其为副总裁,一年后又任命其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2月7日,公司下发文件免除了陈某集团公司副总裁、董事职务。
2023年2月3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庭前调解阶段,集团公司提出陈某在入职前已经退休,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入职时刻意隐瞒了已经退休的事实,自己主动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后经其他渠道得知陈某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仲裁员经与陈某原所在地人社部门电话联系后,确认陈某原系该地某区法院公职人员,在2020年入职集团公司前已经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并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裁决结果
陈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实务建议
在劳动用工实践与仲裁实践中,认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新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应特别注意其与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区别。
从合同订立上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赔偿金。而有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会签订协议,双方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退休人员不再适用劳动法的特殊保护。
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劳动者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认定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单位就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样的情形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因此,我国社保制度不认可退休人员一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面又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情形。
从工资支付上看,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但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其报酬支付不应再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