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代替妻子上班受伤 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的妻子是一家快捷宾馆的保洁工。一天,妻子生病无法上班,由于请病假要扣工资,加之我正好轮休2天,所以就未敢请病假,而由我偷偷代替她上班。不料,我在打扫客房洗手间时,因地滑而摔倒,落下10级伤残。我认为,我是为宾馆工作时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宾馆以我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其员工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
请问:我能要求宾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钟旭东
钟旭东读者: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工伤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关系依法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第二,必须存在职工身体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伤害;第三,职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顶替他人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顶替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顶替上班是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对顶替上班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顶替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你私自顶替妻子上班,只表明你为宾馆付出了劳动,但此举并没有导致你妻子与宾馆之间的劳动关系暂停或终止,由你取代妻子而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也就是说,你与宾馆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所受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应地,你就无权要求履行给予工伤待遇。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公平分担规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鉴于你是为了宾馆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加之你和宾馆双方对伤害事故的发生都无过错,所以,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宾馆对你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如果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潘家永律师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