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能否依据公司“内部文件”调整?
【基本案情】
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收到王某投诉,反映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且存在少发其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浦东大队立即对该公司实施监察。
经查,该公司为国企性质,因公司改革,于2022年6月下发文件并召开了宣贯会,要求全员竞聘上岗,对于不报名或报名但竞聘落选的员工,将酌减绩效工资。王某遂向公司申请了业务管理及支撑岗,但未竞聘成功。因此,王某2022年7、8月的绩效工资较之前减少了2580元。公司称文件是根据上级公司文件精神形成的内部管理性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制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民主流程,即使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公司在宣贯会上设有答疑环节,也算按民主程序征询过意见。对此,执法人员指出:文件所写内容直接影响员工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需要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形。履行民主程序,应是在决策过程中的履行,不是等决策已成“一纸红头文件”后,再采取“宣贯会”的形式代替,公司的做法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民主程序。
因此,浦东大队建议公司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和程序予以补正。针对公司少发工资的违法行为,浦东大队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单位补发王某2022年7月至8月克扣的工资2580元。之后,公司补发了王某上述期间的工资。
【综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国企改革中调岗调薪的案件。国企可以在上级文件的精神下,制定相应的改革方案,但方案应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如涉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履行民主程序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方案出台前,先进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报 夏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