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遭欠薪长达一年 仲裁请求有违常理时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22年12月31日,何某辞职。2023年1月,何某申请仲裁,主张设计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请求裁决设计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工资。
在仲裁处理中,设计公司认可何某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提供劳动,但主张因资金链断裂,公司无力支付何某工资。
仲裁委调查获悉,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因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何某居家待岗。在仲裁委要求下,何某在庭后另提交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与设计公司沟通设计图的微信聊天记录、公众号页面设计图等证据,表明当时其与设计公司存在高频率的工作沟通、产生了工作成果,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有大量催讨工资的对话。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何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因此设计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何某居家待岗,设计公司应根据停工停产的规定支付该期间工资。
仲裁委对何某要求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或者双方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本案中,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及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均无异议,但鉴于何某主张其一年多未获取工资,该主张明显有违一般社会常理和常识,即使双方当事人自认何某提供劳动,仲裁委仍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仲裁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何某因当地疫情防控等客观情况需要而居家待岗,所以重点在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是否正常提供了劳动。因此,仲裁委坚持要求何某提供其实际提供劳动的证据。
庭后何某补充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正常提供劳动,而设计公司未发放工资。因此,仲裁委判断双方并未串通一气通过仲裁行为来逃避债务、抽逃出资等,最终支持了何某的主张。
近年来,劳动争议虚假仲裁、虚假诉讼不时发生,因此,仲裁委在处理争议过程中需要审慎调查证据,而不是仅听信双方证言。尤其是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内部管理失序、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诉请追索工资且数额较大或主张事实明显与一般常识违背的,仲裁委需要更加全面地进行调查,切实强化证据比对,深入调查疑点,从严把握审查标准。其中,除了关注审理劳动争议时的常规问题外,也可了解用人单位经营情况、负债情况、是否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有民事争议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双方实际争议情形,综合判断申请人的目的。
(作者:陆秀莲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