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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喝开水烫伤、下班团建时被打,算工伤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56 时间:2023-08-16

  对不少打工人来说,意外和加班永远都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

  本想勤勤恳恳工作,未料却被“误伤”,比如上班喝水被烫伤,冲泡奶粉被烫伤,下班团建聚餐被打伤……

  责任由谁承担?究竟算不算工伤?今天给大家带来3个真实案例,让你维权有道!

  案例一 上班期间倒开水烫伤算工伤吗?

  事件回顾

  前段时间,小美(化名)在上班时拿杯子到单位的开水间接水,一不小心被开水烫到了手。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二度烫伤。伤情稳定后,小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虽然当时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但小美是因自身操作不当,而非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小美上班时在单位接水喝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案例二 上班冲泡奶粉被烫伤是否算工伤?

  事件回顾

  小刘在单位冲泡奶粉时,不慎被开水烫伤了左腿,医院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而小刘的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下班后团建聚餐 因劝架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事件回顾

  上海某餐饮公司门店经理杨某经领导批准,在当天营业结束后组织员工团建聚餐。期间两名店员发生肢体冲突,杨某上前劝阻时被酒瓶砸中面中部,致鼻骨骨折。

  有的网友表示公司也不容易。

  事后,杨某在公司要求之下签写了承诺书,愿意自己承担责任。之后杨某在律师朋友的建议下,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属于工伤。而餐饮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天聚餐的参与人员均为公司员工,聚餐使用的场地、物资均来自公司,该活动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其目的也是为了犒劳员工。在员工发生争执后,作为门店经理及活动组织者,杨某的劝架,属履职行为,应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延伸,故应认定为工伤。

  因该承诺书的内容是由公司事先写好,交杨某签名。承诺书规避了公司方的重大风险,在杨某否认系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少网友表示涨知识了。

  有的网友表示公司也不容易。

  还有一部分网友担心有公司会因此采取一些极端“反制”措施

  相关法条科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湖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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