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上班途中受伤 公司要赔吗?法院这样判!
零星劳务用工人员在上班途中受伤,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张某加入“某酒管公司客房帮工群”,群内该公司职工不定时发布清洁房间卫生的帮工信息,用工前两天群内发布消息后,群内人员自行报名确认后即可参加做工,公司在县内提供专车接送,需在约定地点等候,完成工作后即可离开。做工高峰期一般为法定节假日和暑假等旅游旺季,群内帮工人员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亦无固定的人员名单。
2021年5月至7月,张某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共十来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28日,张某接受群内帮工信息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并搭乘同为帮工人的李某前往公司做工,途中因路面湿滑车胎打滑,致车辆摔倒两人受伤。
2022年2月16日,张某向湘阴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立其与该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3月21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其申请。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湘阴法院。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行政上的隶属性,即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张某并非通过一般的招聘程序进入公司工作,而是在“某酒管公司客房帮工群”的微信群中,按照该公司客房清洁业务繁忙时发布的不特定时间、人员、地点的招工信息,报名参加第二天的客房清洁服务,并根据清洁客房的数量结算报酬。其工作自主性远远高于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可以完全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报名、报名之后是否实际前去提供劳务。因此张某在被告公司务工并不存在相对稳定的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及明确的上级管理人员,缺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具备人身隶属性的要件,故张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湘阴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