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人”不明说,怎么破
原标题:老板突然说“先不来了”,或者突然强制调整工作地点……隐性辞退员工的手法多样(引题)
单位“开人”不明说,怎么破(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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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休息”“先暂停工作”“再找找别的厂吧”……有的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辞退员工,或者采取调岗等方式逼迫员工辞职。法律界人士表示,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义务隐性辞退员工,该行为违法。
“妹妹今年就先不来上班了,感觉上半年没啥业务。”今年1月24日,春节假期期间,张茜收到老板这条微信。她以为老板只是想给员工延长假期,没想到1月29日,她发现自己已被移出微信工作群。
“下个月起不用来了”“再找找别的厂吧”……有的员工还被突然关闭工作沟通渠道、考勤权限,以及单方面调岗等。没有明确辞退通知,却被要求离开岗位,一些劳动者可能正在遭遇隐性辞退。法律界人士表示,为逃避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义务,一些用人单位以隐性辞退方式“逼退”劳动者,该行为违法。
公司想辞退员工却不明说
张茜告诉记者,去年7月,她入职重庆一家布艺公司。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
“春节前公司提前放假,原定1月28日开工,当收到老板微信说今年先不来上班,我以为只是让晚几天去上班。”张茜说,直到发现自己被踢出了微信工作群,才意识到可能是被辞退了。随后,她发微信询问老板:“‘今年先不来’是什么意思,是要辞退吗?”
老板并未正面回复,而是反复强调,公司上半年没什么业务,后来又改口说,公司在销售和跑业务方面很缺人,张茜明天就可以来上班,随后又表示:“根据市场环境今年你的岗位调整为销售。”
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凯城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回去休息”或“先暂停工作”,并未明确表示辞退,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费。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表示,暂停工作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黄凯城表示,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支付最低工资或赔偿金,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劳动者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调岗,也可以拒绝调岗。
员工拒绝调岗申请仲裁获赔
考虑到专业不对口,而且销售工作比较累,张茜拒绝调岗要求。此后,她想继续与老板沟通,但均未得到回复。
张茜申请劳动仲裁,给公司寄出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并进行不合理调岗。3月初,经仲裁调解,公司同意赔偿张茜1万元。
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永国告诉记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表示要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者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有类似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仲裁委和法院不会轻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海南海口工作的李娜英也认为自己遇到了隐性辞退。她在一家地产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海口某项目部工作了3年,今年5月中旬,她所在的项目部接到人员优化通知,要求客服岗工作人员从9人减至7人。随后,李娜英与另一位客服岗同事就收到调岗通知,被调至三亚另一个项目部。
“我家在海口,突然让我调到三亚,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公司拒绝补贴这部分费用。”李娜英说,她拒绝调岗后,公司人事称6月1日起删除其在海口项目部的打卡权限,领班也在工作群里通知她和另一个同事6月起不再上岗。
李娜英认为,公司是想辞退人却不直接说,员工不愿意调岗就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让其主动离职。
隐性辞退冲击经济补偿制度
记者了解到,李娜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她作为客服接待员需要服从安排,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海南省区域范围内。
对此,黄凯城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就岗位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岗位调动还是工作地点调动,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拒绝调岗后,在未接到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前,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在原岗位原工作地点上班,并留存好相应证据。例如,用视频记录打卡证据、工作状态、周围环境等,以免用人单位以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黄凯城表示,劳动者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的理由是否成立,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指出,隐性辞退是在规避劳动法的解雇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不仅侵犯了劳动权益,还会引发用人单位之间的借鉴或效仿,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遇到用人单位一直不正面回答是否辞退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照常上班并留存证据。”沈建峰说,如果到支付周期单位却不发工资、不缴社保,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营造孤立、挤兑、围攻氛围,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沈建峰认为,要减少隐性辞退事件发生,一方面,应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另一方面,应完善劳动法相关制度,强调劳动不仅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一种存在方式。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茜、李娜英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