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接触危害岗位,上岗、在岗、离岗均需职业健康检查

来源:香洲法院 阅读量:924 时间:2023-06-05
社群 HR社群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0年6月入职某卫浴公司,主要从事铜棒工作,工作中有接触粉尘,上岗前某卫浴公司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曹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在治疗疾病未到岗上班,2017年2月28日,某卫浴公司作出《视为自动离职通知书》,称曹某由于陈旧性肺结核复发引起的炎症目前已经治愈,应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上班,但至今仍未到岗,视为曹某自动离职。

  后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于2017年12月4日所诊断的职业性尘肺病叁期为工伤,某卫浴公司主张曹某入职前就有职业病。曹某遂要求某卫浴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铜棒车间的工作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某卫浴公司在上岗前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虽然曹某在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未到岗上班,但该期间是其对自身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和治疗,某卫浴公司也知晓该情况,在解除与曹某劳动合同前并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

  某卫浴公司未依法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导致的曹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当由某卫浴公司承担。

  故法院判决某卫浴公司向曹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18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入职、在职、离职都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既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为了厘清因果关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才能确认劳动者发现职业病的时间,生病与职业是否有关系,从而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责任,故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2025就业趋势分析:年年都是「史上最难就业季」,数据上就业到底怎么样?
2
济南:2024年养老保险基数调整补缴常见问题?
3
浙江202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结算补缴操作指引来了!
4
壹人事员工学习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5
深圳:2025年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额度有提高!
6
肯德基涨价,鸡肉不背锅
7
深圳社保新规!2024年7月起不再自动扣费,需自行申报缴费!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8
东莞:2025年1月起,医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9
壹人事平台2024年12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10
员工受指派参加其他公司团建受伤算工伤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