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证上岗受伤 单位要担责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751 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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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职工白先生咨询称,他在公司承包的工地项目一直属于架子工工种。今年在某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事后他和单位协商赔偿时,单位称其没有架子工操作证,属于无证操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白先生问,员工无证上岗受伤,单位要担责吗?

  针对白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职工遭受工伤的,无论职工个人是否存在过错,单位都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只要不属于自残自杀、醉酒或吸毒、故意犯罪这几种情形,均应认定为工伤。同时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认定工伤并不考虑是否因为职工的过错。

  综上,杨律师认为,白先生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要求白先生个人承担工伤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依据,白先生的工伤损失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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