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即使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让其立马走人
读者陈丹丹咨询说,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她虽然很努力,甚至不惜8小时以外加班加点,节假日也不停止工作,但仍连续半年没有完成公司的基本销售定额。近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她立马走人。
她想知道:在其确实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本案中,公司既没有对员工实施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坚持让员工离职,必须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应当按照陈丹丹的工作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作出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劳动午报廖春梅法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