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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单位撤回录用通知 事出有因也应赔偿应聘者损失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712 时间:2023-04-20
近日,读者王莉莉反映,经过笔试、面试,一家公司向她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其中载明了职位信息、劳动关系、薪资福利、入职时间、入职所需材料等。可是,当她接受并进行必要准备后,公司却以其组织架构发生调整,原来设立的岗位被取消为由,表示要撤回录用通知。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分析
王莉莉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规定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的诚实信用,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劳动合同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向王莉莉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已经载明职位信息、入职时间、入职所需材料等,在其接受并进行必要准备之后,公司基于组织架构发生调整,原来设立的岗位取消,似乎由于事出有因确有理由撤回录用通知,但这只能是公司自身的单方理由,并不能否认其对王莉莉来说没有履行讲诚实、守信用义务,即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情况下,公司必须向王莉莉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直接财产的减少,如为准备面试的交通费用、、住宿等费用以及租房费用、体检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导致的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如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丧失了与其他单位的就职机会或者失去与原单位就职的机会。与之对应,王莉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主张相应赔偿。

(劳动午报廖春梅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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