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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清理医保重复参保人员 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只能选其一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712 时间:2017-05-27

25日,省人社厅表示,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剔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重复参保人员,对重复参保人员将取消重复的政府补助。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和防止重复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2016年下半年,审计部门对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各地两项制度之间存在重复参保、重复补助以及重复报销等问题。因此,为杜绝重复参保和报销的情况发生,提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者中的一种医疗保险,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对于违规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重复参保的时间顺序,确定本年度内首次参保缴费的一种医疗保险作为城乡医保参保选择,财政部门据此给予相应参保补助。对于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财政部门不予补助,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退回其重复参保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对于城乡之间流动居民,应按照我省进城落户农民和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我省将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动态数据库,并做到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实时更新,各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参保数据库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将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报送至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对于审计发现的部分地区参保人员重复报销问题,各地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和加强监管,并依法制定对重复报销相关人员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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