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脑立方——免税权的弃与享
通常,企业的经济交易,符合免税的法条规定,当然应予享受以获取税收红利,创造企业价值,但也不尽然,“凡事总有例外”。
有时,当创建和优化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时,企业能够最大化获取经济利益,即使放弃免税权缴纳税款,也应心甘情愿。
【场景描述】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一种专供水稻种植使用的氨基酸酵素新产品。该产品能够改善土壤生态系统,抑制和驱除土壤病虫害,促进农作物健壮发育成长及有效降解农药残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农用氨基酸酵素产品,属于应免税的农药品类,享受了免税优惠政策,即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了申报表相应的减免税栏次,相关材料已留存备查。
但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推销氨基酸酵素产品时,却遇到了销售瓶颈,几家大的水稻种植基地(农场)对新品农药效用心存疑虑,加之价格相对偏高,销量有限,收入甚微,免税的政策效应打了折扣。
【商业模式的优化】
从优化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为切入点,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传统的销售模式优化为无偿为农场提供种植技术和氨基酸酵素产品,再以合理价格全部回收xx品牌欧标大米的商业模式,得到了某水稻种植基地的认可。
交易双方签订了欧标大米委托种植加工合同,核心条款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委托乙方(农场)种植、加工、生产xx品牌欧标大米。从土地整理,育苗、收割加工,包装成商品米,全程种植生产管理由乙方负责,产品经SGS机构检测农残安全等级达到欧盟标准。
甲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甲方无偿提供种植技术和氨基酸酵素产品使用,为保证产品源头到终端都符合欧盟标准,甲方需根据乙方的需要做好欧标生产、检测认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甲方以高于当地大米收购价格全部回收xx品牌欧标大米。
乙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乙方负责xx品牌欧标大米种植、加工、成品包装等所有投入(包括:土地、种子、肥料、农药等);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完成从种植、田间管理、收割、运输、烘干、储存、加工、到包装成xx品牌欧标商品米的全过程。
该商业模式运行两年,交易双方皆大欢喜。水稻种植基地享受着农产品销售免税的税收优惠,生产出的大米有人包销,还能卖个好价钱。尽管劳作辛苦,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收入颇丰。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包销的大米尽管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但因品质优良,营销有术,逐渐在市场站稳了脚跟,吸引了几家经销高端稻米品牌的商家前来订货,与原销售氨基酸酵素产品相比,收益大幅增加,市场前景看好。
从税收的视角看,商业模式的创新与优化,也重新契合了税收政策的选择及适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经销氨基酸酵素产品,尽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受限于传统的销售模式,政策效应及企业收益也受限。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偿提供种植技术和氨基酸酵素产品使用,以换取xx品牌欧标大米包销权时,尽管销售大米按规定要缴税增值税,但企业会赚取更高的利润。
【实例扩展】
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是经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养猪户收购生猪,屠宰分割后销售鲜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相关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猪肉,符合上述的免税政策规定。但因增值税实行的是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就像链条的传导一样环环相扣。存在增值税免税情形,因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就会造成链条的中断。如本例销售的免税货物就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鲜肉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处于肉类产品价值链的中端,下游食品生产厂家大都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取税款抵扣利益。若选择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只能开具不能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在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只能低价销售……
最终,企业权衡利弊、综合考量,按规定的程序放弃了增值税的免税权,选择了缴纳税款方式。从养猪专业户收购生猪,以自行开具的左上角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抵扣凭证,销售鲜肉以较满意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建议】
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号 )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减免税项目仅指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的饲养。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模式下,为更好的建设“菜篮子”工程和“米袋子”工程,提升城乡人民的生活质量,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蔬菜及稻米的种植等,建议也免征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
关键的税法脑立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