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如此计发农民工工资
[案例]2000年,王某等5人进城务工,被某私营企业招用,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等5人每月工资为600元,但该企业每月只发给王某等人450元,其余150元不发,老板告诉王某等剩下的工资年底一次结算。第一年中,王某等人按照老板的要求,到年底才领到少发的工资。2001年9月,王某因子女上学急用钱,提出要把9个月少发的工资领走,老板不给。因此双方发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反映情况,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纠正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求老板支付2001年1月至9月期间每月少发的150元工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后经查情况属实,责令该企业补发王某等每人9个月工资差额计1350元,并向每人支付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拖欠职21232资而引起的劳动案件。本案中的私营企业老板的做法违背了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农民工的权益。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994]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外,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C1994]5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此案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为了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劳动法》颁布后,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分别对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违法责任和行政处理措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规范,也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按照上述部颁规章的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要在工资支付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对于这些规定,大多数企业都能够贯彻执行,但也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未能认真落实。像本案中这样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有意克扣一部分工资不发的现象并不少见。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这一规定的含义不仅规定了企业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工资,还包含了每月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该企业每月只支付职工一部分工资,而扣除一部分工资到年底一次结算的作法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