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税率
机械设备租赁,带操作手和不带操作手,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发票开具备注栏有何要求?
在建安企业,机械租赁是非常常见的业务。但涉及到开票纳税,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按建筑施工业的税率执行,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1、机械租赁业务类型判断
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单纯的租赁机械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干租业务。有形动产租赁一般计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下为3%的征收率。
第二种情况:不仅提供建筑机械设备,还配备操作人员,也就是常说的湿租业务。这种情况下,属于建筑服务业。建筑服务业一般计税适用9%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为3%的征收率。
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单纯的设备租赁业务,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机械租赁 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02、发票种类及税收编码选择
具体到发票开具类型,根据纳税人是个人,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同而不同。
比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出租方个人只能代开普票,不能开专票。而无论是动产租赁还是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即可自开普票也可自开专票。
在开具发票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时,带操作手的机械租赁按建筑服务开发票, 税率是9%,所以税目选择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进行开具即可。没有的话,添加明细即可。
不带操作手的机械租赁,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工程机械租赁开具即可,税率是13%。
03、备注栏注意事项
1、如果是机械租赁的干租业务,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由于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备注栏无需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2、如果是机械租赁湿租业务呢,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既然建筑施工机械的湿租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那么在涉税管理方面,必须按照建筑服务的要求进行。因此,发票开具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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