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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22 时间:2022-04-19

一、事项名称税务稽查工作流程。二、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四、税务稽查环节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五、选案(一)选案方法。1、根据纳税户分类稽查制度确定;2、根据计算机选案确定;3、根据随机抽样确定;4、根据群众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案件确定;5、根据征收分局移送案件确定;6、根据异地协查案件确定。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二)选案移交与跟踪。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六、检查(一)检查准备。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二)检查基本要求。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三)检查方法。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四)移交审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七、审理(一)审理基本要求。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二)审理时限。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审理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得当;4、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拟定的税务稽查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得当。审理后发现存在问题需纠正或补正的退稽查科复审纠正或补正,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制作《审理报告》,起草《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主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文书由审理科交执行科送达纳税人,进入执行环节。八、执行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九、案卷归档及时间《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执行。附件: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图稽查工作流程示意图

选 案1、根据纳税户分类稽查制度、计算机选案、随机抽样、群众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案件、征收分局移送案件、异地协查案件确定对象。2、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以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编制检查计划。3、经市局局长批准后,下达稽查任务;并建立《案件管理台账》。

稽 查1、实施稽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审查稽查人员应否回避;②查阅纳税户电脑资料;③制定具体稽查方案;④经主管稽查的局领导批准,发出《税务稽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⑤经初步调查发现被查对象是失踪用户或由于举报不实等原因,无法实施稽查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应填写《退户审批表》报主管稽查的局领导批准后反馈给选案科,进行退户处理。2.、稽查方法和内容包括调帐稽查、现场询问情况、进户现场稽查,调查取证需做好笔录,对有问题的帐表凭证需复制以便查证。纳税人若发生《征管法》第38条情形的,经主管稽查的局领导批准,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3、现场稽查完后,做好调查笔录,制作《税务稽查情况核对表》;报主管稽查的局领导审批;发送纳税人核对签字;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报主管稽查的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审理部门审理;4、报审理科审理所需资料:稽查底稿、《稽查报告》及其附表(查补退税款计算表、违法事实的定性及处理意见)和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审 理1、审理科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审理: ①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② 证据是否确凿; ③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得当; ④ 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⑤ 拟定的税务稽查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得当。2、审理后发现存在问题需纠正或补正的退稽查科复审纠正或补正;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制作《审理报告》,起草《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主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执 行执行科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书》给纳税人,送达方式按《税收征管法》要求办理。对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40条情形的,经主管执行的局领导批准,则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每一案件执行完毕,制作《执行报告》并附缴款书复印件送交审理科存档。对构成偷税犯罪嫌疑的,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税款未缴清需出境的,则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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