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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30 时间:2022-04-19

文章导读

最近,关于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问题备受热议,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分享。助你解读“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核心条款: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优惠。

【咨询案例】

巨隆公司是采用一计税法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份成立并取得营业收入,主营广告设计业务。至2019年3月实际经营期5个月,广告设计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打印纸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

2019年4月份预计销项税额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公司负责人于4月18日向【共享会计师】专家黄老师进行咨询,主要涉及问题归纳如下:

①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②应如何才能享受?

③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是多少?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④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帐务处理?

面对巨隆的实际情况,【共享会计师】专家黄老师针对性地进行了如下回复:

第一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扣减”政策

1、是否具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法。

分析:贵司符合条件。

2、判断公司是否属于加计抵减纳税人范围。

10%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规定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纳税人,都属于增值税的“加计抵减”范围。

分析:贵司提供广告设计服务,这点也是符合条件的。

3、主营广告设计的销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按规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应超过50%(不含本数);

销售额所属期: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以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为计算基数,(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均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分析:贵司2018年11月份成立至2019年3月,实际经营期5个月,广告设计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180万/(180万+50万)=78.26%>50%,这点也是符合条件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贵司可从今年4月1日起加计10%抵扣进项税。

需要注意的其它几个要点:

①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②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③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同时包含一般计税销售额和简易计税销售额。

提示: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实际情况重计确定是否适用。

假设贵司2019年截至第三季度或全年的销售额不符合条件,全年仍然可以加计10%抵扣进项税。但2020年按规定将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步:应如何才能享受?

本政策属于申请后享受政策。

1、申请时间:(每年)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2、申请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贵司应于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内容如下:

贵司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勾选“信息技术服务”即可。

第三步:加计抵减额及应纳增值税额计算

分析:巨隆公司预计4月份销项税额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经了解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经计算:

加计抵减额=10*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1-1=20万元

第四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帐务处理?

(1)纳税申报填写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加计抵减栏次,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分析:报表列报:“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余额未来能抵减增值税,符合资产定义,在编报时为资产项目,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2)帐务处理如下:

①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待确认加计抵减增值税额 1万元

说明:专设“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专户,用于核算加计抵减增值税的计提、调减、抵减、调回情况。专设“待确认加计抵减增值税额”科目,用于核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备抵,在“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没有正式给予抵减时,暂不能确认为抵减收益。

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借:待确认加计抵减增值税额 1万元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万元

说明:加计抵减额在正式抵减增值税税款时,才能确认为抵减收入。

③调减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红字) 1万元

贷:待确认加计抵减增值税额(红字) 1万元

说明:如果已经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时,应当调减计提,如购进的货物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时,应当对前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给予调减处理,此时用红字反映。

④到期时调回: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红字) 1万元

贷:待确认加计抵减增值税额(红字) 1万元

说明:如果到了2021年12月31日,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没有抵扣完时,不能再进行抵扣,其未抵扣完的余额应当全部调回。调回时,用红字反映。

【注:以上帐务处理仅供参考,具体以财政法规最新规定为准】

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在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才能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二、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这次范围不包含金融业。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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