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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629 时间:2016-04-28

中心各部门、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按照《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追加首付。


三、对已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含),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调整为:职工可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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