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1最新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09 时间: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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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共分 8 章 67 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最核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范围、三个环节、三层管理、两类责任。

“两个范围”: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一定要准确把握、严格掌握。《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其中,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鉴定问题执行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 2014 〕 71 号 、《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 2014 〕 72 号文件执行。

认定工伤的范围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中心环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把握“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与工作有关,视同为工伤的 3 种情形也或多或少与工作有某种必然联系。

三个环节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保障。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这是一种行政行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首要的是把好工伤认定关,主要是认定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劳动关系, 2 、工伤范围。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决定性环节。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行为。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键是要做到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依据标准化,以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6 年批准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 2006 )办理。

待遇保障是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具体体现。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三大块。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做好待遇保障工作,主要是把握待遇标准和搞好管理服务。《工伤保险条例》对待遇标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在具体核定时要确保准确。

三层管理 : 制度管理、政策管理、操作管理。《工伤保险条例》在制度层面,对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经办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确定了多种监督管理形式,有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经办机构的监督、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实行的财政和审计监督为了加强全面监督,条例规定,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施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政策层面的管理包括对工伤认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待遇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前 3 个方面的管理在前文已经涉及,这里不再赘述。在基金管理上,应把握以下 4 个要点: 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据此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办法: 2 、个人不缴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3 、严格限定其支出范围,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四是建立储备金,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对一些重大的、突发的工伤事故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

操作层面的管理,最关键的是要把握费率管理、目录管理、协议管理和支付管理 4 个方面。 1 、费率管理,即对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确定。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费率管理办法。无论是行业费率还是行业内档次的确定,不能只强调平等合理而抛弃了社会共济、分散风险的基本法则。 2 、目录管理,包括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管理,这是控制工伤医疗费用的主要工具。 3 、协议管理,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自己置机构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些机构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布局,选择那些有专长、负责任并能实行有效管理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对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4 、支付管理,待遇支付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及时支付。对协议机构的支付,由经办机构进行费用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

“两类责任”:对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一类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主体的不规范行为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另一类是行政人的行政义务和行政行为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规定了责任约束,依法行政的真正涵义也就体现在这里。这两类责任都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3 种形式。这些责任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总之,严把“两个范围”、抓住“三个环节”、做好“三层管理”、明确“两类责任”,是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核心内容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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