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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23 时间:2016-04-19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农村户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与城镇职工缴费费率一致,按照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地在我市,且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个缴费单位。


  四、《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农村户籍职工在广州市参保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转变户籍前在广州市累计未核定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穗人社函〔2010〕204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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