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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挪用带薪病假旅游,员工因“骗假”被除名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98 时间:2021-11-19


  【说案】

  原标题:挪用带薪病假旅游,员工因“骗假”被除名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钱培坚

  员工王某预约牙科就诊后申请病假,就诊预约因故取消后,王某在病假期间去香港旅游,被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索要经济赔偿。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请。

  【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因牙龈发炎预约了11月26日及28日的牙科就诊,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日的全额带薪病假。后11月26日的就诊预约因故于11月21日被取消,王某又自行取消了11月28日的就诊预约。

  两日就诊预约取消后,王某并未就此向用人单位申请取消全额带薪病假,而是于11月26日至11月28日期间自行赴香港,并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内分享其旅行见闻。

  用人单位注意到王某的微信朋友圈状态及照片,要求其提供11月26日及28日的病假单及就诊记录。因王某无法提供,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利用病假旅游,属于骗取假期行为,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王某辩称,其确因预约牙科就诊而申请病假,赴香港属于探亲并非旅游,其不存在骗取假期行为。

  用人单位表示,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表明:劳动者享有一定天数的全额带薪病假。王某在就诊预约被取消的情况下,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在病假期间赴港,无论是探亲或旅游,均不符合病假的正当用途。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王某以预约就诊为由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在就诊预约被取消的情况下,就应正常上班,且其有充分的时间向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病假。但王某非但未据实申请撤销,反而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在病假期间赴港。其赴港目的无论为探亲或旅游,均不符合病假的正当用途,同时又享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待遇。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案说法

  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或休养,由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病假因其性质、用途以及法定工资待遇而区别于事假等其他假期。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甚至会制定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比如本案中,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一定天数的全额带薪病假,在规定天数内,劳动者申请病假并不扣减工资。

  员工申请病假时,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的申请流程,公司要求审批材料时,提交真实的就诊证明。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申请虚假病假的行为规定相关惩戒措施,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合理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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