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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635 时间:2016-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办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

(五)本人或配偶发生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因突发事件(本人或配偶发生交通事故、家庭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的;

(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非城镇居民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城镇居民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城镇低保对象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短期用工人员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非本市户口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十)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为他人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没有取得合规、合法手续建设住房的;

(四)在非城市规划区域内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建设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七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申请人需按下列要求向管理部、市直分理处(以下通称管理部)提交相关资料。

(一) 个人基本资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证明(单位不存在的除外);

3.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死亡提取除外);

4.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⑴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⑵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的资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不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相关证明资料

⒈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外无法提供退休手续的,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

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社局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⒊非城镇居民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非城镇户口证明;

⒋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提供低保证明;

⒍短期用工人员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短期用工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

⒎非本市户口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⒏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离关系证明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书;

⒐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⒑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结婚证、合法遗嘱、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⒒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⒓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或房产证、两年内的完税发票;

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⑴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土地使用手续(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付款凭据及施工合同;

⑵在农村(非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合法土地手续、村委会证明、付款凭据及施工合同。提取人是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本人户口簿;配偶是非城镇户口的,提供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都是城镇户口的,提供至少一方的乡村工作证明、结婚证。

⒕购买保障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证明;

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

⑴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⑵偿还担保形式为抵押或担保公司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⑶偿还担保形式为住房公积金质押或职工联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⒗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收据、房管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同一城市无房证明;

⒘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相关手续和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⒙符合医保名录中大病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治疗费用票据,属配偶大病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损失证明;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的还需提供单位、村委、社区之一出具的事实证明、损失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后作销户处理。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各类提取额度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房的以购房合同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购买二手房的以完税发票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建造、翻建、大修的以其成本为依据);

(二)分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还贷本息;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租金;

(四)本人或配偶发生大病的,提取额不得超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五)突发事件的,提取额不得超出相关损失个人负担部分。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办理时限

第十条 提取程序

(一)退出性提取:受理→复核→支付→审核→市中心备案→归档

(二)使用性提取:受理→调查→复核→审批→支付→市中心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提取申请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出申请;

(二)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查阅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签注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受理

(一)对前来咨询政策的职工,详细解答,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审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应该登录公安居民查询系统进一步查验身份证件的真伪;

(三)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提取申请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应的个人信息是否和其所提供的身份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做信息变更,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账户的做合户处理;

(四)按照提取申请人的提取类型,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五)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按样表规范填写《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证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对符合提取条件但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少的资料,并退回申请资料。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六)对资料齐全的在审批表上签字接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双方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清单》(载明受理时间及受理资料明细)上签字,各执一份。

(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资料进行整理编码,并填写档案目录;

(八)填写受理岗台账;

(九)对接收的资料,需要调查的,交给调查岗位,对于无需调查的直接交给复核岗位,及时传递,不得滞留;

(十)对调查、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负责通知申请人取回资料,取消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提取申请人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

(一)调查内容:证件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租赁自住住房等行为的真实性;依法取得音像资料和谈话记录等;

(二)调查人员须2人以上(含2人);

(三)调查方式: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调查、其他方式调查;

(四)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五)对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间、方式、内容、结论),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

(六)填写调查岗台账;

(七)调查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并将资料及时传递给复核岗位,不得滞留。

第十四条 复核

(一)复核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本)是否完整、齐全、合规,受理人员、调查人员业务操作行为是否规范、完整等;

(二)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退回受理岗位处理,对于调查不充分的,退回调查岗位补充调查;

(三)对符合退出性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当日支付;对符合使用性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及时传递给审批岗位,不得滞留;

(四)填写复核岗台账。

第十五条 审批和支付

(一)对提取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并签字批准,对使用性提取要明确提取金额;

(二)财务人员应将提取款项直接转入提取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注:死亡性提取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从受理到支付,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提取条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大的,经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取资料的录入、复核、审批、支付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操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备案归档

管理部按月对提取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于次月15日前报市中心备案。属报备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成管理部完善手续。未经备案的提取资料不得入档。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心提出,市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对提取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监督和稽核,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因违规受理、调查、复核、审批造成套提、冒提的,市中心责令管理部限期追回所提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冒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责令管理部限期追回所提资金,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限制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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