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范围是什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一、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范围
一、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范围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3、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4、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5、企业单位终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7、宣告歇业企业辞退的职工
8、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9、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10、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它职工。
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有着规范的发放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 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