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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741 时间:2021-07-29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1231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临住管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以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异地贷款是指职工或配偶在我市之外;全国范围内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称为异地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委托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从外地调入本辖区工作的,其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辖区新开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三)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

(四)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30%的首付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40%的首付款;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六)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同意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九)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结清首次贷款;

(十)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职工已经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利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后6个月(含)内,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父母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细则为其子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贷款申请的分支机构需出具该职工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基本资料

1.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电子证照)或居民户口本原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需填写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二)购建房资料

1.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单据原件;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过户后贷款的),应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电子证照;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先贷款后过户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首付款凭证及资金到账回单;

3.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支付费用的发票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付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

5.购买拆迁还建房(仅限一套房)的,应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原件;

6.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7.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人须出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最近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公章。

(三)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两年以内连续逾期超过3期以上、五年以内累计超过6期以上记录的;

2、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的。

(四)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身份证、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打印);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打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二)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

(三)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四)首付款加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五)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7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60%

2.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按照上述第1项确定贷款额度;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8个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额;

3.拆迁还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交总房价的差额部分,即总房价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所显示的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依据。

第十二条 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30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一)房产抵押。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自然人担保。对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自然人担保。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40%,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担保时间不少于贷款年限,担保责任于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能作为担保人,已担保的不得重复进行担保;负债金额较大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资料真实合法:

(一)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二)贷款经办人员应至少与借款人接触一次,通过了解借款人当前居住条件及此次购房的首付能力,判断其购房目的及拥有意愿;

(三)通过审查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信息,判断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审查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书面担保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征信等情况;

(五)经借款人授权,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库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情况,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借款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购买住宅商品房、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贷款后过户的),受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将全部资金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过户后贷款的)、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受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贷款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偿还贷款的基础上,到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催收。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人员在贷款发放后,应随时掌握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做好放款及还款记录。要配合受托银行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程序,协助受托银行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切实防控贷款风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按法律规定履行还贷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通过行使抵押权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其偿还贷款的;

(七)借款人卷入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九条 售房人为借款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及时追回被骗取的贷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徇私舞弊的,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毕业3年内来临沂市工作的博士,在临沂市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临沂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临住字〔201827)。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适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临住管字〔20201)。

第三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本细则将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0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1231




















   附件【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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