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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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唐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高效、持续、良性运营,促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聚集,为我市重点产业项目提供全链条人力资源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是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产业园,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冀人社字〔2018〕283号)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产业园的运营由第三方公司负责。
第三条 产业园按照“一园多能”的模式规划建成,即“公共服务、产业聚集、招才引智、创业孵化、培育市场”五大服务功能。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了一批全国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聚了国内外中高端智力资源,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为唐山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引擎。
第四条 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规模、有影响、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产业园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目标任务;
(二)协调相关部门为入驻机构兑现人才、就业、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产业园运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运营公司做好入园机构审查、考核工作;
(四)负责政府拨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打造产业园信息平台,组织重大活动。
第六条 运营公司服务内容包括:
(一)招商引才,协助提供入驻(退出)手续、年终评审服务;
(二)提供会议、培训、金融、物业等管理服务;
(三)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提供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财税等事务代理;
(五)打造学习交流平台,服务入驻机构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为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企业孵化等服务。
第三章 入驻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等必备的要件;新成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上述要件。
(一)入驻产业聚集区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国家、省、市级评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或被评定AAA级以上等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主要理事单位;
3.已入驻其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年度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派遣类和服务外包类机构;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培训和高级人才寻访机构;
5.其他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入驻创业孵化区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代表应持有《就业创业证》;
2.新注册企业;
3.入驻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三年。
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优先入驻。
第八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入驻机构填写《入驻产业园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结果;新成立机构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企划书等相关资料。入驻孵化区的企业法人代表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二)核准。运营公司受理机构申请,收取整理资料;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核准并下达《入驻产业园审核意见书》。
(三)入驻。由运营公司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签订入驻协议书。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营中遵章守纪情况;
(二)安全生产情况;
(三)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
(四)交纳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运营公司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产业园:
(一)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置(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入驻机构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应自行撤出,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按约定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
第十一条 入驻机构因故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奖励
(一)符合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入驻企业,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财政给予50%补贴;
(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产业扶持奖励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产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130万元。
(二)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成长奖励
(一)鼓励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对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引进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及相当层次人才的机构,每引进一人并签订1年合同的,奖励相关机构10万元;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才及相关层次人才的机构,订立2年以上合同并履职满1年的,每全职引进一人分别奖励相关机构5万、3万元。
(二)鼓励入驻企业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等级评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对评定为“AAAAA”、“AAAA”服务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企业,相应部门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房租、物业优惠
(一)根据新入驻机构的规模、业务需求等,经综合评估配套办公用房。
(二)新入驻机构三年内免除租金,第4-5年租金减半。
(三)免除新入驻机构三年物业费、冷暖空调费。
(四)协助入驻机构联系食堂就餐卡和员工住宿。
第十六条 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入驻产业园或将总部(区域总部)迁入产业园的,或其他对产业园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优惠扶持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