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大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2015年10月大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年11月10日发布的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5
〕
71
号
)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
〕
72
号)精神,
按照省厅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
见附件
)
。
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
“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
的原则,结合大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18%
、
0.36%
、
0.63%
、
0.81%
、
0.99%
、
1.17%
、
1.44%
、
1.71%
。
三、单位费率浮动办法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每年经办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其浮动费率的档次。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下同),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
200
%的,不浮动;
单位支缴率在
20
0%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20%
;
单位支缴率高于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50%
。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
15
%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
50%
;
单位支缴率在
1
5%
-80
%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
80%
;
单位支缴率在
81
%
-200
%的,不浮动;
单位支缴率在
201
%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20%
;
单位支缴率大于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50%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