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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大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363 时间:2015-11-17

2015年10月大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年11月10日发布的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5



71



)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



72


号)精神,


按照省厅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5



10



1


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


见附件


)



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结合大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18%



0.36%



0.63%



0.81%



0.99%



1.17%



1.44%



1.71%



三、单位费率浮动办法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每年经办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其浮动费率的档次。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下同),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


200


%的,不浮动;


单位支缴率在


20


0%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20%



单位支缴率高于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50%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


15


%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


50%



单位支缴率在


1


5%


-80


%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


80%



单位支缴率在


81



-200


%的,不浮动;


单位支缴率在


201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20%



单位支缴率大于


500


%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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