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48小时内死亡才能算工伤?
案情回顾:突发脑溢血转回老家后死亡
年过50岁的崔阿姨来自湖南,2014年6月来到天河区一家企业S公司,负责食堂的炊事工作。2014年10月3日晚7时许,崔阿姨下班离开S公司。当晚9时许,崔阿姨在离公司大约2公里的地方,与朋友聊天时突然晕倒昏迷。随后,崔阿姨被送到附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形成,原发性脑干损伤”。10月4日晚,崔阿姨家属要求转院,回湖南老家医院治疗。不幸的是,10月5日凌晨4时许,崔阿姨转运回湖南老家后在家中死亡。2014年11月11日,崔阿姨的丈夫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
区人社局经调查认为,崔阿姨在单位出现身体不适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日晚6时30分,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因此崔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崔阿姨的死亡时间经其家乡派出所确认为2014年10月5日4时,距离发病时间不超过48小时,崔阿姨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是家属放弃治疗致死吗?
S公司不服,随后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复议,2015年4月27日该局维持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S公司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S公司认为,人社局认定工亡主要依据调查的证人笔录,但崔阿姨下班后并没有去药店买药,下班后至昏迷报警近3小时,她还与朋友聊天、玩耍,明显不符常理。医院初次诊断记录称“崔阿姨当晚突发昏迷之前无特殊不适”,此外,崔阿姨并非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家属放弃治疗致其死亡。
为了查明真相,天河区法院的法官向崔阿姨初诊医院核实情况。医生介绍说,崔阿姨当晚被送到医院时双侧瞳孔散大,自主呼吸消失,用药后瞳孔缩小,然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瞳孔和术前差不多,有自主呼吸。医生还告诉法官说,“当时崔阿姨脑干部位存在出血,无法通过手术解决,救治成活几率很小。即使成活,植物生存状态几率很大。当时家属对崔阿姨进行转运,存在风险。”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记载“病人经手术后病情较入院有所好转,10月4日晚家属签字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法院裁决:认定无误,公司一次性付53万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崔阿姨同事等人陈述,崔阿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出现不适。S公司未举证证明崔阿姨属于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以外突发疾病,未举证证明崔阿姨的死亡和其被转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天河区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据此,天河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认定,天河区人社局、广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
S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S公司的观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6年9月18日,广州中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崔阿姨上有一个7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判决生效后,崔阿姨的丈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丧葬补助金4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3万元。近日,经劳动仲裁委调解,S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53万元。目前,该款项已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