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能否纳入工伤保障?
来源:上海法治报 壹人事
阅读量:2501
时间:2019-12-24
近日有媒体报道,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不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如何,现实中存在“过劳死”现象应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有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
工伤保险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它也带有保险的特性。既然是保险,就必须设定保障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制扩张。
李晓茂:要讨论工伤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工伤和工伤保险是怎么回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而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可见,工伤保险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它也带有保险的特性,其作用对劳动者来说是多一份保障,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分散风险,主要是经济上的风险。
既然是保险,就必须设定保障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制扩张。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潘轶:所谓“过劳死”,顾名思义即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或者更狭义地说,是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
目前“过劳死”只能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虽然大家都理解什么是“过劳死”,但它在法律上以及医学上似乎都没有准确的定义。
要说“过劳死”都不能算工伤,我认为也有失偏颇。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当然,基于该条规定,如果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待遇。
“过劳死”难界定
“过劳死”目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医学上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
和晓科:“过劳死”目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医学上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也就是说,从医学角度只能大致判断死亡的生理、病理原因,却难以在过劳和死亡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因此,“过劳死”首先在医学上难以准确界定。
另外,怎样算过劳,这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因为除了工作,人的劳累也会源于生活,以及平时进行的各种活动和参与的运动。
而从工作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允许适度的加班,也规定了支付加班费和调休等补偿措施,因此法定时间内的加班并无不当。
要对客观存在但又难以客观界定的“过劳死”劳动者加大保障力度,可考虑将工伤保障与加班时间挂钩。
李晓茂:对于工伤界限的设定问题,在我看来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修改一样,首先体现的是立法理念,即立法是不是要倾斜保护劳动者,这样的倾斜要到何种程度。
就立法技术来说,我认为要对客观存在但又难以客观界定的“过劳死”劳动者加大保障力度,可考虑将工伤保障与加班时间挂钩。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旦突发疾病死亡,而死亡之前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可将其视为工伤而给予保障。
这样做当然不是最科学、最准确的,也并不能保障所有“过劳死”的劳动者,因为即使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比如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强度已经很大,或者存在自愿加班、在家加班等情形),劳动者也可能过劳。
但将“过劳死”获得工伤认定与加班时间挂钩,在我看来是较为现实和可行的做法。
调查称中国“过劳死”达60万
据 《华西都市报》 报道,经常加个班、周末沦陷在工作中、压力大。12月11日,央视新闻报道称,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工作狂”突发脑出血
12月10日中午12点59分,34岁的成都小伙杨菲因过度劳累引发脑出血而不幸去世,去世后,他的家人一同决定将其遗体捐献。
生前,杨菲年轻力盛,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在大家眼中,他也是名副其实的工作狂,经常加班、24小时待命,身上的两部手机24小时开机,总是响个不停。
“每天下班都有种要虚脱的感觉,我需要打鸡血。”这是杨菲11月1日发的朋友圈,也是他的工作常态。没想到,11月28日,杨菲在外出办公途中突然昏倒,再没有醒来。
据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介绍,杨菲是高血压导致脑出血,当时他的脑干出血量已经达到了80%。
高血压患者应警惕
据央视新闻报道,直接促成“过劳死”的五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核工业四一六医院心血管内科医生胡立禄也指出,大部分过劳死的原因是长期疲劳诱发了心律不稳和脑出血。
胡立禄特别提到,长期高血压的人,如果加上精神疲劳、压力过大,则更容易过劳死。“高血压患者,在长期过度疲劳时,易造成交感神经紊乱,血管持续痉挛、血压突然波动等问题,最终表现为心律失常和脑出血。”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医生何川认为,过劳死不等同于猝死。“如果仅仅就猝死而言,我们医院一年能接到几例因猝死被送医抢救的病人,主要是公交车、出租车司机,年龄在40岁到50岁之间。”
为什么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猝死率更高呢?何川表示,大约80%的猝死是心源性猝死,而40岁-50岁是冠心病发病的高发年龄,如果没有做相关检查,往往发现不了冠心病。此外,这个年龄段工作压力比较大,更容易引起猝死。
不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如何,现实中存在“过劳死”现象应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有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
那么,这样的设想是否可行?“过劳死”纳入工伤的难点又在哪里呢?
工伤保险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它也带有保险的特性。既然是保险,就必须设定保障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制扩张。
李晓茂:要讨论工伤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工伤和工伤保险是怎么回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而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可见,工伤保险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它也带有保险的特性,其作用对劳动者来说是多一份保障,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分散风险,主要是经济上的风险。
既然是保险,就必须设定保障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制扩张。
是否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以及以前讨论颇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一“48小时”标准是否应延展,其实都涉及保障范围的设定问题。但无论如何设定,工伤认定必然会有个界限。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潘轶:所谓“过劳死”,顾名思义即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或者更狭义地说,是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
目前“过劳死”只能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虽然大家都理解什么是“过劳死”,但它在法律上以及医学上似乎都没有准确的定义。
要说“过劳死”都不能算工伤,我认为也有失偏颇。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当然,基于该条规定,如果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待遇。
“过劳死”难界定
“过劳死”目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医学上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
和晓科:“过劳死”目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医学上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也就是说,从医学角度只能大致判断死亡的生理、病理原因,却难以在过劳和死亡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因此,“过劳死”首先在医学上难以准确界定。
另外,怎样算过劳,这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因为除了工作,人的劳累也会源于生活,以及平时进行的各种活动和参与的运动。
而从工作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允许适度的加班,也规定了支付加班费和调休等补偿措施,因此法定时间内的加班并无不当。
即使超时加班,不同人、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甚至基于不同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其对劳动强度的接受程度和极限都是不同的,并不能说超时加班就必然导致过劳。
要对客观存在但又难以客观界定的“过劳死”劳动者加大保障力度,可考虑将工伤保障与加班时间挂钩。
李晓茂:对于工伤界限的设定问题,在我看来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修改一样,首先体现的是立法理念,即立法是不是要倾斜保护劳动者,这样的倾斜要到何种程度。
就立法技术来说,我认为要对客观存在但又难以客观界定的“过劳死”劳动者加大保障力度,可考虑将工伤保障与加班时间挂钩。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旦突发疾病死亡,而死亡之前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可将其视为工伤而给予保障。
这样做当然不是最科学、最准确的,也并不能保障所有“过劳死”的劳动者,因为即使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比如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强度已经很大,或者存在自愿加班、在家加班等情形),劳动者也可能过劳。
但将“过劳死”获得工伤认定与加班时间挂钩,在我看来是较为现实和可行的做法。
调查称中国“过劳死”达60万
据 《华西都市报》 报道,经常加个班、周末沦陷在工作中、压力大。12月11日,央视新闻报道称,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工作狂”突发脑出血
12月10日中午12点59分,34岁的成都小伙杨菲因过度劳累引发脑出血而不幸去世,去世后,他的家人一同决定将其遗体捐献。
生前,杨菲年轻力盛,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在大家眼中,他也是名副其实的工作狂,经常加班、24小时待命,身上的两部手机24小时开机,总是响个不停。
“每天下班都有种要虚脱的感觉,我需要打鸡血。”这是杨菲11月1日发的朋友圈,也是他的工作常态。没想到,11月28日,杨菲在外出办公途中突然昏倒,再没有醒来。
据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介绍,杨菲是高血压导致脑出血,当时他的脑干出血量已经达到了80%。
高血压患者应警惕
据央视新闻报道,直接促成“过劳死”的五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核工业四一六医院心血管内科医生胡立禄也指出,大部分过劳死的原因是长期疲劳诱发了心律不稳和脑出血。
胡立禄特别提到,长期高血压的人,如果加上精神疲劳、压力过大,则更容易过劳死。“高血压患者,在长期过度疲劳时,易造成交感神经紊乱,血管持续痉挛、血压突然波动等问题,最终表现为心律失常和脑出血。”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医生何川认为,过劳死不等同于猝死。“如果仅仅就猝死而言,我们医院一年能接到几例因猝死被送医抢救的病人,主要是公交车、出租车司机,年龄在40岁到50岁之间。”
为什么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猝死率更高呢?何川表示,大约80%的猝死是心源性猝死,而40岁-50岁是冠心病发病的高发年龄,如果没有做相关检查,往往发现不了冠心病。此外,这个年龄段工作压力比较大,更容易引起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