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各县(市)和通州区财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上缴至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各县(市)和通州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到各县(市)和通州区支出户。
3.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建立市、县(市)、通州区同级财政对本地生育保险基金的风险负担机制。实施市级统筹后,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地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先从各地基金历年结余中列支;如历年结余不足的,可从当年下达的预算收入中列支;如仍不足的,市财政、人社对基金支出审核后,市财政在统筹额度内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4.参保女职工已享受过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补助费用后,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待遇。
5.《办法》第二十九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6.《办法》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办法》中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手术,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引产手术,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引产手术等月数的计算,妊娠月按28天计算。
8.在职女职工在发生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医疗费用前,需向就医医院提供结婚证信息。
9.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因生育发生的流(引)产就医时还须提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规定的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生育证。
10.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核定产生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11.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无法正常发放生育津贴的,在履行相应手续后,经办机构可以将生育津贴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1)用人单位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申请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的。
(2)由于用人单位破产倒闭、关门停业、单位注销等原因,造成生育津贴和营养费无法发放的,由参保职工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12.《办法》第二十五条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具体并发症病种见附表1。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或住院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及附带子宫肌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具体并发症病种见附表2。
13.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市、各县(市)、通州区已经编制的2018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其汇总数作为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市统一组织实施。涉及2018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由市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