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16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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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宁人社发〔2024〕109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全区以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缓执行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全部恢复执行基准费率。”
标准: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费率标准: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现行费率标准: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
3.工伤保险现行费率标准:按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 0.2%、0.4%、0.7%、0.9%、1.1%、1.3%、1.6%、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上一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100%的按规定上浮。
经办方式:
免申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