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执行,这些方面有变化

4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8日。该《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程序、偿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岛城实际,修订《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取消异地贷款户籍条件限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以及岛城当前业务实际,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异地缴存人在岛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条件限制。
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情形。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对多子女家庭、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购买商品房现房、高品质住宅与绿色住宅的群体,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一定比例上浮。本次修订将额度上浮情形在《贷款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支持贷款期间变更还款方式。为优化群众办事体验,本次修订取消了对贷款存续期间还款方式变更的限制,支持借款人根据自身还贷能力变更还款方式。
调整部分条款内容。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青岛贷款业务实际,优化了贷款缴存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条款的表述;“缴存职工”等有关贷款主体表述修改为“缴存人”、“借款申请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贷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将数字人民币钱包纳入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账户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要求,将异地贷款证明材料更新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根据《民法典》对居住权作出的规定,将设立居住权纳入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