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民意通|生育津贴当月发放 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来源:水母网 阅读量:61 时间: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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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3月2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衣宝萱)日前,一位女职工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她上个月刚参加职工医保,预产期是这个月,是否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生育、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职工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与生育医疗费用合并支付。即生育费用报销不需要申请,出院时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含产前检查费1000元)。生育津贴待遇免申即享,生育医疗费结算完成后,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即可发放。

  此外,女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相应待遇。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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