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受伤骑手能否同时申报职业伤害险和工伤认定?

【说案】
原标题:受伤骑手能否同时申报职业伤害险和工伤认定?(主题)
法院认为,基于同一事故伤害只能选一种救济方式(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黄洪涛 通讯员 沈军芳 艾家静
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后,还能不能继续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生效裁判认为,应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但同时明确,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小徐加入骑手大军,在苏州一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作为某外卖平台合作商的大成公司(化名),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并承接相关管理工作。小徐在手机钉钉APP中显示的所属部门亦为大成公司。2023年6月,小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且负事故全责。一个月后,某外卖平台企业为小徐申报职业伤害确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作出结论,予以确认小徐为职业伤害。
后因小徐认为大成公司未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小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求后,小徐又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就该案而言,首先,结合案涉站点对小徐劳动过程的控制分析,具有支配性特征。其次,结合小徐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具有依赖性特征。最后,小徐虽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但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无权再诉请确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基于以上分析,大成公司对小徐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小徐所提供劳动对大成公司具有明显的经济依赖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终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苏州中院终审认定小徐与大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徐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以案说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的确认,是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工伤的确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现行实践中,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障险,上述平台全员参保模式,系以平台订单总量作为依据,而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体依据法律关系参保,由此可能产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的情形。
在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时,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