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合同

3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居住权益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热点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和妇联积极履职、协同发力,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有益实践。
近年来,广东法院与妇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深化纠纷多元化解,建立健全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反家庭暴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判后帮扶等机制方面密切合作,不断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纠纷一审案件76038件,其中调解撤诉41374件,调撤率54.4%。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69份,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执行。推动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广东高院与省妇联签署《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意见》,建立“法院+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衔接机制,提供法律指引、专业指导和有效干预,不断织密织广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
典型案例
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陶某(女)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于2021年12月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陶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及哺乳期补助金等。陶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的差额8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
法院指出,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家事网上法庭”密织反家暴防护网
黄某(女)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张某因生活琐事对黄某实施家暴,黄某不堪忍受,趁张某外出,带着三岁的女儿逃出家门,报警后临时入住酒店,并向妇联求助,称其系全职妈妈,自怀孕时起就持续遭遇张某家暴。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根据本案家暴情节,依法开具家暴告诫书,对张某进行警示、劝诫。妇联第一时间指引和陪同黄某通过“家事网上法庭”一站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提起离婚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运用远程视频设备启动家庭暴力隔离听证,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托“家事网上法庭”完成全部诉讼流程,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抚养、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同时,法院与妇联密切合作,积极联动公安、综治办、司法所等多部门,协助黄某申请入住“家暴庇护站”,提供应急资金、法律咨询、临时救助金、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助力黄某及其女儿走出家暴阴霾,顺利开启新生活。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全小晴 孙欣 楚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