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打工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98 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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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覃某为退休老人,自2023年5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覃某仍受雇于某餐饮公司从事餐饮工作。

  2023年7月22日下午,覃某上班时意外摔倒致左外踝骨折,后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调查认定覃某受伤为工伤。某餐饮公司不认可,以覃某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退休金、无工伤认定资格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公开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详情。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从法律上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并不以劳动者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为条件。

  从政策上看,即便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其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被认定为工伤的资格,而用人单位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需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从情理上看,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情形逐渐普遍化,但由于身心衰弱,他们因工伤亡几率相比青壮年更高。对用人单位而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仅劳动报酬相比青壮年劳动者更低,而且免除了缴纳养老保险等义务,用工成本大大降低,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时,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因此,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政策上、情理上,都应当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资格。区人社局认定覃某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陈迪 殷振鑫 邓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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