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答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46 时间: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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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末,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的一年,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我们梳理了一期住房公积金政策解答,希望对单位及其职工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有所帮助,也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情况

  我市自1995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约2万个单位为120余万名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30余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600余亿元,归集余额达到330余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600亿元,贷款余额300亿元,支持购房面积3000万平方米,为近40万名职工和20余万个家庭圆了安居梦。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贷款8亿元,支持建设面积120余万平方米,为1.3万户住房困难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市财政累计上缴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近 36 亿元。30年来,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住房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截至2024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56.94万人,与我市2023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含离退休人员)188万人对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各地各部门合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利。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

  《条例》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该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以我市2024年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例: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2023年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391.67元的3倍(即22175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 号),即市区(含孟津区、偃师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规定

  《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示例1: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3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则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为22175元(缴存基数)×12%(单位缴存比例)=2661元,有效期自当年7月至次年6月。

  示例2:新参加工作的某职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为35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0%,则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为3500元(缴存基数)×10%(单位缴存比例)=350元,有效期自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至次年6月。

  示例3:新调入的某职工,其调入首月工资为56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5%,则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为5600元(缴存基数)×5%(单位缴存比例)=280元,有效期自新调入的第1个月至次年6月。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范围

  《条例》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具体包括: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人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核定,缴存比例为16%,缴存资金应由本人承担。

  以我市2024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例: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2023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4017.83元的3倍,即12054元;最低不应低于2023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17.83元的80%,即3214元。

  八、住房公积金计息规定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人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利息金额=个人账户资金×实际存放天数×年利率÷36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目前为1.50%)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利息,全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是通过提取和使用来具体体现的,稳定的、可持续的住房资金积累,可以发放低息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余额的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例如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等。

  十、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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