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存在分歧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 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徐某到某阀门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023年5月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某阀门公司可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基本工资比例,绩效工资根据徐某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以及能力态度等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合同到期后,某阀门公司于2023年6月9日要求徐某续签劳动合同,徐某认为工资标准约定并不明确拒绝签订。2023年6月17日,某阀门公司以徐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阀门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经审理,法院对于徐某要求某阀门公司支付2023年6月9日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本意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的是“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的问题,并非解决“订立怎样的劳动合同”问题。实践中,诸如因劳动报酬、岗位等,双方存在认识分歧,导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关内容,与招聘时所承诺的相关情况不符,导致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续签的合同与前一份合同相同,包括工资等核心内容相同。续签时劳动者不同意再续签。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双方对工资计算方法认识存在差异,因此并不能对某阀门公司过于苛责,而要求其支付2023年6月9日后的双倍工资,故对于徐某要求某阀门公司支付2023年6月9日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江苏工人报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刘强 仲梦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