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团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辞退子公司员工,合法吗?
下属子公司员工违反了集团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能否直接适用该规章制度辞退员工?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子公司适用未经法定程序转化的集团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辞退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案件详情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9年,集团母公司制定《奖惩制度》并下发给子公司。其中,《奖惩制度》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人员,员工一年内累计达2次(含)以上“记过”处分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团有权予以“解聘”,且不做任何补偿。2021年4月,袁某到子公司工作。同年11月15日,子公司依据母公司的《奖惩制度》对袁某10月28日的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次日,子公司向袁某下发母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包括本公司具体奖惩规定参考母公司的《奖惩制度》。同年12月9日,子公司依据母公司《奖惩制度》对袁某9月10日的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子公司又以袁某一年内累计达2次(含)以上“记过”处分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
后,袁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驳回。2022年2月,袁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公司未将母公司的《奖惩制度》向袁某进行有效告知,以及第二次“记过”处分缺乏事实依据,判决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一审宣判后,子公司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集团母公司虽然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直接适用于子公司。而子公司对袁某的行为作出处理所依据的母公司的《奖惩制度》系由集团公司制定,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通过法定程序将《奖惩制度》的内容转化为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向袁某进行公示或告知。故认定子公司依据母公司的《奖惩制度》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
本案中,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系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可以“移植”集团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将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本公司规章制度并按法定方式公示或告知。本案的处理有助于促使集团母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依法科学制定规章制度,保护员工知情权,规范母子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稿:民三庭 陈永亮
编辑: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