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拒绝出差的三种理由
近日,一则题为“领导要求已婚的我出差15天”的微博上了热搜。
网友“领导我是小明”被公司领导要求出差,她拒绝了两次都未成功。她感到很委屈:“已经成家有娃,出去15天太久了。”“领导单身,她不考虑这些事,觉得我矫情。我是否可以拒绝呢?”
有人同情她,也有人不以为然:“结婚了就不能出差么?”“有了小孩就无法出差吗?”
一般来说,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出差安排,但如员工确有不能出差的具体事由,双方也须共同协商、妥善解决。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有哪些员工拒绝出差的理由会得到法官的认可呢?
理由一:出差超出合理预期
员工能否拒绝出差,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的工作职责,以及所在的岗位是否有出差的惯例。
我国劳动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出差规则。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员工在向公司提供劳动之时,除有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或者特殊情况出现,应当服从公司的出差安排。
如在某案〔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758号〕中,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技术岗位的张女士需要在总公司、分公司及业务涉及的地区工作。后公司在张女士多达三次未能遵照安排出差之后,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将其辞退。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获法院支持。
但需强调,企业不可滥用企业自主经营权。出差虽然并不等同于岗位调整,但因为直接导致员工空间环境等工作条件改变,关联员工休息、工作成本等,且因出差频率、范围、周期的不同影响程度不同,故出差应属于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应就相关出差规则进行约定或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双方未就出差情形、出差范围、时长、条件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规定,公司的出差安排不能超出员工的合理预期和判断。
另外,尽管劳动合同中有格式化的约定,但是公司的出差安排实际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司法机关亦将从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劳动合同的惯例等方面,综合判断出差的必要性、合理性。如公司存有变相逼迫员工抗拒出差安排,从而转嫁其非法解雇风险等情形,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在某案〔案号:(2023)湘0225民初819号〕中,罗女士系在炎陵某公司从事厨师岗位,并未从事其他任何岗位,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罗女士系综合管理岗位,但该岗位与厨师岗位并不符合。厨师岗位对于非餐饮企业并非必须出差的岗位,且到远在上千里之外出差数月的工作安排,已明显实质性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法院认定该公司以罗女士拒绝出差的理由辞退罗女士,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理由二:家庭困难无法出差
即便工作职责要求员工服从出差安排,但如员工确实遇到了不宜出差的特殊情况,公司也不可强行安排出差,双方可以协商妥善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
作为具有特殊社会属性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获取谋生条件之外,还要肩负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如在某案〔案号:(2024)粤20民终1697号〕中,H公司安排在广东中山办事处任专职司机的李先生出差到广西梧州18天,后又连续数次安排李先生至外省、市出差,期间为13至39天不等,李先生均通过QQ告知因家中老人生病及女儿患抑郁症需要照顾,不适宜长期出差。后H公司以李先生不服从出差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员工已婚、家有老人或有小孩,就可以拒绝出差。员工以此为由拒绝出差的理由应充分合理。如在以上案例中,家有未成年家庭成员患抑郁症休学,员工作为监护人需要加强关注,投入更多时间精力照顾,此时如较长时间异地出差会对员工履行家庭责任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符合一般人认知。
有人问: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出差?尽管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为了给予哺乳期的妈妈们能够有时间为宝宝哺乳,哺乳期女员工享受每天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如果公司安排了女员工出差,造成母子分离,女员工就没有办法给自己的孩子哺乳。所以原则上不建议公司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出差;紧急情况下需要安排的,也应事先征得女员工本人同意。
理由三:身体有恙不便出差
除了家庭成员需要员工在常住地亲自照料,员工本人出现阶段性的身体特殊情况,也可能造成其短期内不适宜出差,对此公司亦应给与必要的体谅。
如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苏女士结束流产假返岗上班后,领导连续三次安排其去广西、江西等地长期出差,苏女士以身体需要继续治疗不适宜出差为由予以婉拒。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公司在无法证明安排苏女士异地出差具有必要性的前提下,屡次派遣其长期出差的行为欠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
还需强调,对于正在孕期的女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即便员工的行为有所不妥,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宜时,也应从充分考虑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可对员工的行为过于苛刻。
如在某案〔案号:(2020)苏02民终5192号〕中,法院认为,史女士是虎山运动公园项目报告的主编制人,虽然其未出席现场的评审会,但是其已经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导同事进行了参会的准备和预演,后续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在此提醒员工:在拒绝出差之前,最好先看看自己是否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当然不是说除了“超出预期”“家庭困难”“身体有恙”之外,就没有其他可以拒绝出差的理由了。如有的公司安排异性员工单独跑长途运输,吃住皆在路上,显然也不妥当,员工也可以拒绝。
但是无论如何,员工一定要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无法出差,且已向公司说明理由的书面证据。常言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别从有理变为无理哦!
(劳动报 阿斌)